一、劳动法第25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1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职业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职业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缘故需要延长职业时刻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壮的条件下延长职业时刻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劳动法第20条?
《劳动法》第二十条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的类型,下面内容是原文。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职业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职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下面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具体说明。 一、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刻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刻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职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职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的职业为期限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职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职业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职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法第187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职业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面内容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面内容罚金。
五、劳动法第253条全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劳动法2021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质量管理人员、高质量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七、劳动法2021第25条?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八、劳动法2021第29条?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法第82条解读?
职同心合为无论兄弟们答疑解惑:值得注意的是,题主问的是《劳动法》第82条,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很多人可能会将《劳动法》与《劳动而合同法》混淆,两者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条文的。
我们需要知道《劳动法》第82条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第82条需要搞清楚的几点:
1.“仲裁要求方”具体指哪一方?
在劳动关系中,一般有两方,一方是雇佣者,即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被雇佣者,即劳动者。
“仲裁要求方”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就看是谁提出了劳动争议,即谁提出争议,谁就是“仲裁要求方”
2.“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具体是从什么时候间算起?
一般情况下,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其实,复杂难题简单化,你就从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算。不要想那么多。
3.仲裁裁决收到仲裁申请的“具体日期”怎样界定?
一般我们最好采用邮寄的形式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这样做的好处是,邮件都有送达日期,可以很好的界定仲裁申请的送达之日。
最后,一旦当事人双方对仲裁无异议,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怎样办?
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注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择“首次执行”。
十、《劳动合同法》第28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诚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28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完全无效后,对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的补救制度。
在劳动合同被确认完全无效后。
如果劳动者已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该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说明,在劳动合同的完全无效会损害到善意的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而确认劳动合同的完全无效的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应当在操作中尽量避免。
可以考虑采用劳动合同的相对无效制度来救济劳动者,而不能仅仅适用或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
该条适用和执行的主要情况是在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完全无效的情形下。
或者是恶意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被确认完全无效之后,劳动者仍然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
当然,当恶意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或还有其他过错时,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来一并处理。